(2015)巴执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2755侯志刚申请侯志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刚,侯海凤,侯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2755号申请执行人侯志刚,男,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侯志勇,地址同上。被执行人侯海凤,地址林东西城区。被执行人侯海波,地址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666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西段路南的房屋及院落在于翠英名下的,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巴林左旗字第1770311008**(38273为手写)号,过户给申请人侯志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