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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付向杰等与王希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向杰,孙玉玲,王希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付向杰,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济南,济南硕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孙玉玲,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东晨新能源有限公司出纳,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希如,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甲坤液压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付向杰、孙玉玲与被执行人王希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槐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付向杰、孙玉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8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