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贵州汇诚鑫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汇诚鑫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15号申请人贵州汇诚鑫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松。委托代理人彭幼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395687。委托代理人龙红艳,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511475。被申请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精工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33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明。申请人贵州汇诚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219397.3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诚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9397.3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利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