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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成聪与卓可柱、朱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聪,卓可柱,朱凤,陈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白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成聪,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1276。被告:卓可柱,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315。被告:朱凤,成年,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延,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917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尤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炳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聪诉被告被告卓可柱、朱凤、陈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聪以与被告卓可柱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张成聪负担。审 判 长  张仁贵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