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骆立军与韩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立军,韩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12号原告骆立军。被告韩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立军与被告韩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立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骆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