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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骆立军与韩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立军,韩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12号原告骆立军。被告韩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立军与被告韩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立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原告骆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