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国市流昌棉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安国市流昌棉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广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崔计永,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庆丰、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委托代理人刘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棉纱,至2013年1月11日共拖欠原告货款883050元(含税票款)8050元,后被告汇款偿还80000元,并分三次以物抵债514270元,在被告承诺三日付清全部欠款的前提下,经协商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允许被告免还13万元欠款,被告合伙人崔计永的哥哥也就是代表被告与原告联系业务的崔英芬以欠石某款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158780元的欠据一份,并口头承诺三五日内付清。但在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实欠货款288780元。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辩称,原、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均不适格,欠据上债权人为石某,债务人为崔英芬、李某,将安国市流昌棉织厂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崔英芬以个人名义欠的货款应由其个人承担,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建立买卖棉纱的业务往来。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指派该厂负责人崔计永的哥哥崔英芬与原告公司的销售人员石某及出纳李某联系业务,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棉纱,每次供货原告均雇佣王某将棉纱运到被告厂里,被告多次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原告公司给付货款,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013年1月24日,被告曾以该厂负责人崔计永的账号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原告公司货款8万元。后被告又用部分货物顶账,2014年9月30日,原告派李某等人到被告厂里要账,经过与被告负责人崔计永及其哥哥崔英芬等人对账,崔英芬为原告写下欠据,内容为:“今欠高阳石某纱款158780元整崔英芬”,口头约定三至五日内付清,李某作为见证人在欠据下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证人石某证实其为该厂工作人员,崔英芬欠据所写的欠石某纱款实为安国市流昌棉织厂欠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纱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争在案。上述事实有欠据、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录音材料、证人王某、石某、李某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2年以来,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多次通过该厂的账户向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汇款,可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崔英芬系被告方指派的与原告进行业务联系的人员,石某系原告公司负责与被告联系的业务人员,其庭审中也认可欠据中所提到的欠款是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且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证实了原告方去被告厂里的要账过程及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尚欠货款的金额,该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崔英芬在安国市流昌棉织厂负责人崔计永与原告方对账后代表被告为原告写下了欠石某货款的欠据。故该欠据所确认的应为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国市流昌棉织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欠据确认的金额偿还原告货款158780元。原告起诉超出的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给付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878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原告高阳县宏飞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632元,由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负担30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安国市流昌棉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