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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海利浩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利浩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53号原告:上海利浩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法定代表人:李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挺,总经理。原告上海利浩通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浩通讯)诉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天泰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讼涉合同签订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本案应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天泰酒店在芜湖市镜湖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