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元春与黄成兴,重庆南岸速达卷帘门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春,黄成兴,重庆南岸速达卷帘门经营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9号原告王元春,男性,汉族,1973年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黄成兴,男性,汉族,1975年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南岸速达卷帘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49号附12组46号。负责人黄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春诉被告黄成兴、重庆南岸速达卷帘门经营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元春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元春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元春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