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5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加付、孙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加付,孙付会,赵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加付,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付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仁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孙加付、孙付会与赵仁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仁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仁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2×××38账户上的857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