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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洪涛、陈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文。被执行人徐洪涛。被执行人陈烨。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5)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徐洪涛、陈烨缴纳社会抚养费247572元及滞纳金990.3元,共计248562.3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计生征字(2015)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徐洪涛、陈烨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计生征字(2015)第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治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