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显武、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显武,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希,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武,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公民身份号码×××8415。委托代理人郑红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建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小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显武、广东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14日判决:“一、原告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黄显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8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本案免收诉讼费。”睿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中所称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除自然人外,睿博公司认为还应当包含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二、劳动法律中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具备一般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但具备一般用工主体资格不代表同时具备更高要求的施工用工资质。如具备一般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都可以承接建设工程,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承接工程进行施工,不符合《建筑法》的基本规定。三、发包方在发包或分包工程时应尽到审核义务,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否则需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无需承担责任,则发包方可随意将工程发包给任何公司、合伙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生工伤或人身损害,劳动者一方难以得到确实的保障,更与立法本意不符。四、住建部2014年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其中将旧版本的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与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保温砂浆用于外墙保温施工时,主要用于隔热保温盒防水,该类施工符合住建部对于防水保温的施工资质要求,部分省份在该项资质内将外墙保温工程资质再细分为建筑节能外墙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住建部的全国总标准最后一项兜底标准将“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即凡是涉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劳务输出活动的总包或分包企业至少需要具备基本的施工劳务资质,睿博公司并不具备上述两项资质中的任何一项资质条件。综上,请求:1.琼盛公司就睿博公司对黄显武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2.琼盛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睿博公司的上诉,黄显武答辩称:睿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黄显武认为琼盛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睿博公司的上诉,琼盛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琼盛公司服判。睿博公司上诉请求要求琼盛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睿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应承担用工责任。而琼盛公司不是事实的用工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睿博公司、琼盛公司、黄显武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工伤待遇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琼盛公司是否应对黄显武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黄显武系睿博公司的员工,在睿博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期间遭受工伤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黄显武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确定黄显武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6063元。睿博公司、琼盛公司、黄显武均对仲裁委核定的黄显武应获工伤赔偿待遇没有异议。睿博公司上诉称其不具备从事室内保温砂浆工程所需的相关施工资质,故其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资格,黄显武有关的工伤赔偿待遇应由其与作为分包主体的琼盛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首先,睿博公司系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关于黄显武与睿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明确。睿博公司系黄显武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睿博公司应承担黄显武的工伤保险责任。再次,睿博公司称其不具备施工资质故其不具备用工资质。用工资质与施工资质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概念,本案中所涉及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应具备的是用工主体资质,如上第一点所述,睿博公司系独立法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双方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睿博公司应对黄显武的工伤待遇承担支付责任。睿博公司上诉称其不具备施工资质要求琼盛公司共同连带承担对黄显武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佛山市睿博宏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嫄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杰第6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