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26号原告巩某,职业不详。被告王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