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83号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亮云,绰号“钦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传唤并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侯细娇,绰号“老板娘”,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伟聪,绰号“大B”,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邓力坚,绰号“猪仔佬”,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何箭华,绰号“摩摩”,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岑福秀,绰号“老潮婆”,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赌博于2015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许国雄,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犯开���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敏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及同案人刘智文、骆建涛(在逃)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委会上门村24号被告人许国雄的房屋内,利用扑克牌打“大风车”的方式开设赌场,赌注从10元至500元不等。赌场中,同案人刘智文占两股的比例,负责赌场的安全和关系的处理;被告人钟亮云、候细娇、胡伟聪、骆建涛则各占一股,负责在赌场下注参赌吸引赌客。被告人岑福秀、何箭华及同案人刘育杰(在逃)分别为赌场负责“抽水”、望风等工作。其中被告人何箭华负责发牌、抽水,每场赌博中领取工资500元;被告人候��娇不在赌场时,被告人岑福秀负责抽取“水钱”,每天从赌场领取工资100元;同案人刘育杰负责望风,每场领取工资200元。被告人许国雄从每场赌博中领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房租,共领取房租210元。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等人转至白土镇中乡村委会油寮队16号黄新有(在逃)的房屋继续开设赌场,并纠集被告人邓力坚加入赌场成为股东之一。2015年8月12日零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水钱”2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钟某春、罗某英、谢某芬、黄某荣、许某兰、钟某鹏、何某球等人的证言,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等人辩称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本案且是初犯等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其真诚悔罪,要求从轻处罚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亮云、侯细娇、胡伟聪、邓力坚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箭华、岑福秀、许国雄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当庭自愿��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亮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一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一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候细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六年六月十一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一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三、被告人胡伟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四、被告人邓力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五、被告人何箭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一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六、被告人岑福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十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七、被告人许国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交纳。)八、扣押的赃款人民2130元,予以没收,上缴���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孙娟明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纾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