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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超兵与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兵,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433号原告:刘超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伟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1090号380室。法定代表人:王琴。原告刘超兵与被告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伟军到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30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制作彼信展示厅项目,双方签订一份制作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8000元,付款方式为分首期30%、中期40%、尾期30%三次支付。当原告履行合同制作任务将待审核试用版交给被告后,被告却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中期款15200元的义务,被告还陆续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原告均按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并得到被告确认。此时,原告多次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中期款,被告均拒绝。原告的制作任务已经相应完成,被告和违约行为已造成合同无法完成履行,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中期款15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延期赔偿金805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供一份答辩状称:1、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提供的审核试用版。合同第一条“项目制作内容”及合同第七条“项目验收”明确约定了审核试用版的标准,而截至目前被告没有收到合同中约定的审核试用版。合同第六条“制作期工作”的内容明确约定了原告提供的待审样稿的制作要求和步骤,目前原告的工作只做到模型修改,被告收到的所有文件仅限于模型修改。原告所述的已提交待审样稿的事实并不成立。2、被告在提出修改意见前未收到原告关于支付中期款的任何意见。3、原告的多次修改均由原告自己造成,且并不涉及支付中期款,被告多次提出跟单要求、以当面解决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但均被原告拒绝;原告要求被告用文档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也不愿意接受以文档形式进行交流的方式;由于原告对产品及结构的不了解,即使被告多次提供参考图片,原告仍修改无果。被告提出的修改意见一直围绕模型问题,被告从未就模型进行最终确认,被告从未让原告进行模型修改以后的其他工作。因被告未到庭,视为自动撤回反诉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制作合同书,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制作费用、违约金、延期赔偿金,合同第5条对中期款的支付也作了约定,首付款被告已经支付过,但中期款及尾款被告没有支付,之前原告针对中期款曾起诉过,但因请求与事实理由有所偏差所以撤诉了。2、QQ聊天记录共23页,证明原告将待审样稿交付给被告的前后沟通情况,被告拒不支付中期款,从2015年4月28日开始到2015年6月1日期间原、被告就项目制作及审核稿的交付进行沟通,4月30日到5月7日之间都是针对虚拟展厅的制作由被告提出修改意见,原告根据意见修改作品。5月13日下午5:34被告在聊天记录中明确答复原告“我收到的是最终版”。3、书面修改意见共15页,证明原告完成作品的制作及修改的过程,这些画面都是被告提出修改的截图。4、邮箱收发记录,证明原告确认交付审核试用版给被告,合同对何时交付审核试用版并没有约定。5、软件(当场演示),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审核试用版软件,构建完整、360度空间展厅已基本实现,从头到尾自由模式演示大概十多分钟。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30日,原告(制作方、乙方)与被告(委托单位、甲方)签订一份彼信展示厅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宝兰移动店虚拟展示的制作,具体制作内容如下:(1)、实现店内360度空间漫游展厅……,(2)、置入语音介绍……,(3)、置入瞬间切换空间功能……,(4)、吊顶展板部分可实现整个顶部固定搭配更换功能,(5)、点击产品出现产品介绍及相关产品、效果图,(6)、软件分为两个版本……,(7)、软件进入前插入企业介绍及电子相册,(8)、生成.exe与.html文件各一份。(9)、软件需制作成网页版并与网站会员系统相结合……;在本制作合同签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制作,其中不包括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间。2、甲方指定专人王琴负责配合乙方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核和验收;乙方指定专人刘超兵担任项目经理。3、合同总价38000元,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首付款),乙方交付审核试用版与甲方后的四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中期款),乙方交付正式版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尾款)。4、制作期工作:(1)、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首付款后次日按排后续制作。(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后根据要求开始制作店内三维模型、模型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后,甲方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3)、乙方自收到甲方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模型修改。(4)、乙方在完成三维模型确认后,甲方需提交给乙方制作相关的语音解说词、产品文字介绍资料。(5)、乙方完成整体渲染后期制作后,向甲方提交审核试用版供内部审核验收用,甲方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确认验收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5、项目验收:乙方制作完成后由甲方根据合同第一条项目制作内容进行验收。6、违约责任:甲方延期付款,甲方则按合同总价的每天千分之五进行赔偿,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延期交稿,乙方则按合同总价的每天千分之五赔偿。上述制作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1400元,原告则开始合同约定的制作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之间通过QQ邮箱互发信息对合同中约定的虚拟展示厅的制作进行沟通及协商。2015年5月12日,原告通过QQ邮箱向被告发送了原告制作完成的展示厅软件审核试用版。之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中期费用15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彼信展示厅制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已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交付软件的审核试用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中期应付款15200元。被告未按约付款,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延期付款赔偿金,本院酌定为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彼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超兵支付制作费15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元。二、驳回原告刘超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自负560元,被告负担3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