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志龙与赵向勇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龙,赵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黄志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赵向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黄志龙与被执行人赵向勇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西充执字第945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赵向勇所有的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街道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吉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