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丰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丰某。委托代理人:徐亚军。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贾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某负担。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