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汤正荣与胡金华、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正荣,胡金华,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人汤正荣,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胡金华,地址环城夏宝。被执行人张宝,地址环城夏宝。汤正荣与胡金华、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金华、张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汤正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金华、张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汤正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金华、张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汤正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书 记 员 :宋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