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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执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伏学与秦海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伏学,秦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2848号申请人陈伏学。被执行人秦海兵。申请执行人陈伏学与被执行人秦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辖区内8家银行无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房管处无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木子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严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明江苏省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宿城执字第02848号申请人陈伏学,男,1964年1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邱庄村陈园组148号。被执行人秦海兵,男,1972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郑楼居委会八组。申请执行人陈伏学与被执行人秦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辖区内8家银行无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房管处无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李木子执行员王建海执行员严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杨明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2.1地点:执行局第六办公室记录:杨明案件:申请执行人陈伏学与被执行人秦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李木子:同意。王建海:同意。罗栋:同意。结论:终结(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可恢复性终结案件备案审查表执行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执行案号案由承办人立案标的已执行到位标的2015年10月12日(2015)宿城执字第028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李木子90600.00申请执行人陈伏学被执行人秦海兵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是否提供否被申请人财产申报是否申报否是否核实是否核实是法院查控情况银行存款0元房地产无车辆无股权无终结情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无财产而终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各供执行书面认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且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合议庭意见同意终结执行局长审核年月日分管院长审核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