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岳辉与林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岳辉,林伯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67号原告黄岳辉,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伯钦,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岳辉与被告林伯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岳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岳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岳辉负担。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子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