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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华,刘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陈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修文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