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汪年杰与汪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年杰,汪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37号原告:汪年杰,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传进,男,61,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年杰与被告汪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年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了债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31元,由汪年杰负担。审判员 黄 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