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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汪年杰与汪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年杰,汪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37号原告:汪年杰,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安徽省怀宁县金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传进,男,61,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年杰与被告汪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年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了债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31元,由汪年杰负担。审判员 黄 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