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单德安与承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4号原告单德安。被告承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树民,局长。原告单德安不服被告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德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德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刘淑兰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