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平与王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平,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汤平,男。被执行人王阳,男。申请执行人汤平申请执行王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汤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汤平五十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阳名下财产,汤平亦不能提供王阳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