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太兴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宁。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待遇争议一案,不服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贺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14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刘宁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贺州市隆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谭洪生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