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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喜兰诉赵子林、赵谢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兰,赵子林,赵谢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73号原告陈喜兰。被告赵子林。被告赵谢氏。本院受理原告陈喜兰诉被告赵子林、赵谢氏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喜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喜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其其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茹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