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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毛某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毛某。申请人毛某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某于2015年1月13日来院称:其母王某患有大脑痴呆症,于2006年1月4日离家出走,经学院和家人多方寻找无果。2014年,申请人之父亲毛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后公告送达,现判决已生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8年,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经查:王某,女,系申请人毛某之母,2006年1月王某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及有关单位多方长期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下落不明至今已10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毛某作为王某之子,现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英审判员  李德政审判员  苏江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