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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晓波与被申请人姚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晓波,姚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22号申请人宋晓波,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姚建军,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宋晓波与被申请人姚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晓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建军驾驶的冀H123**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姚建军驾驶的冀H123**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