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罗传美诉黄世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美,黄世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6号原告罗传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现住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田坝村*组,身份证号码:5134281975********。被告黄世国,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住四川省普格县普基镇田坝村*组,身份证号码:513428197803110418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传美诉被告黄世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传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传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振 龙罗传美诉黄世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