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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易秦英、王佳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素英,王佳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22号原告:易素英。委托代理人:邓杰,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佳怡。法定代理人:易素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负责人:彭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易素英、王佳怡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素英、王佳怡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素英、王佳怡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易素英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