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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陈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9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陈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陈刚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王陈刚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花渔路旁巷子里(六盘水市实验小学家属区后面),看到一单身女子吴某举着伞行走且四周无人,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刀长约20厘米左右)躲藏在暗处,等吴某走近后突然冲出,吴某被惊吓后往后退并用伞去挡,王陈刚上前用手将吴某推倒在地,趁机抢走吴某的手提包,被告人王陈刚走到另一巷子将手提包内的一部黑色OPPOX900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5元)及现金112.00元拿出后将包丢弃。案发后,所抢手机及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人像辨认笔录及头像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销售服务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天网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被告人王陈刚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并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抢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陈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陈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手提包一个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玉燕人民陪审员  黄 琴人民陪审员  樊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瑞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