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与陆玉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陆玉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西段5号2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显林。被告:陆玉凡,男,壮族。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诉陆玉凡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