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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与陆玉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陆玉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西段5号2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显林。被告:陆玉凡,男,壮族。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诉陆玉凡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原告广西南宁利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