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77号邱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邱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王某某给付邱某某劳务工资8325元。调解书生效后,邱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劳务工资8325元,定于2016年农历6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