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军敏与张本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敏,张本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敏,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本高,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军敏与被执行人张本高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军敏以本院(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本高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本高的存款223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