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永其与陈志民、梁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其,陈志民,梁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00号原告林永其,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民,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梁沙萍,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其与被告陈志民、梁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永其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