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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法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严向龙,洪泽县东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涛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人民陪审员  严 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