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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夏恩芳与方明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130号原告夏xx,女。被告方xx,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夏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案外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xx负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