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夏恩芳与方明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130号原告夏xx,女。被告方xx,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夏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案外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xx负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