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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任业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号罪犯任业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遂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业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任业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业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业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业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