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邱斌申请执行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51号执行申请人XX,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执行申请人邱斌,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青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XX、邱斌申请执行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云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