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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法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邱斌申请执行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51号执行申请人XX,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执行申请人邱斌,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青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XX、邱斌申请执行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青云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明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