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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柴某与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杨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0号原告柴某。被告杨某。被告李杨,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柴某诉被告杨某、李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李杨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两申请人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二被告户籍于1991年5月3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县迁入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二段29号,二被告实际居住地为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11-4-302室,即二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李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鑫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