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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书林、李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书林,李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段红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树中、周贞贞,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林,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经济书开发区江山北路**号冠庭江山*幢****户。被告李素敏,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书林、李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2263元,退还226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