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9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