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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19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