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耿秀芬与胡渝峰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特1号申请人耿秀芬。被申请人胡渝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秀芬与被申请人胡渝峰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耿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