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佟宇与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依尚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宇,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依尚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42号原告:佟宇。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依尚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宇诉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依尚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佟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诗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