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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井爱与史存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和平解决纠纷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