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井爱与史存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和平解决纠纷后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