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国献与岳喜红、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献,岳喜红,王铭,濮阳县双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农耕商贸有限公司,宋先华,孙洁茹,董化铭,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4号原告赵国献,男,生于1965年3月9日,汉族。被告岳喜红。被告王铭,女,生于1989年4月4日,汉族。被告濮阳县双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县。法定代表人岳喜红。被告濮阳市农耕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岳喜红。被告宋先华,男,生于1985年5月1日,汉族。被告孙洁茹,女,生于1987年1月22日,汉族。被告董化铭,男,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被告董清凯。被告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县。法定代表人董清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献诉被告岳喜红、王铭、濮阳县双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濮阳市农耕商贸有限公司、宋先华、孙洁茹、董化铭、董清凯、河南富瑞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后为217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