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彦丽与陈广林、刘新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丽,陈广林,刘新院,薛会杰,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保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879号原告赵彦丽,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广林,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新院,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会杰,男,汉族。被告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被告郑州保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丽诉被告陈广林、刘新院、薛会杰、河南美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保林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赵彦丽以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一事达成一致、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4元,减半收取13192元,由原告赵彦丽负担。审判员 王贯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