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73号原告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东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