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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唐鹏、金春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唐鹏,金春姬,吴彩芳,王友山,宗鑫超,XX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负责人王青,行长。被执行人唐鹏,居民。被执行人金春姬,居民。被执行人吴彩芳,居民。被执行人王友山,居民。被执行人宗鑫超,居民。被执行人XX玲,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鹏、金春姬、XX玲、王友山、吴彩芳、宗鑫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5000元,由被执行人唐鹏、吴彩芳、宗鑫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