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2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培文与陶建新、戈玉蔚、任伟、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文,陶建新,戈玉蔚,任伟,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文,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建新,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戈玉蔚,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庄丽娟,女,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杨培文申请执行陶建新、戈玉蔚、任伟、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于2015年12月30日前,被告陶建新归还原告杨培文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若被告陶建新到期不能归还该笔借款,被告戈玉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伟、庄丽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用50000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陶建新、戈玉蔚、任伟、庄丽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杨培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29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陶建新、戈玉蔚、任伟、庄丽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072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