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佳与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督1-1号申请人:李佳,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射洪县。委托代理人:刘洋,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县工业园区兴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2391-9。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佳的支付令申请后,2016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2016)川0724民督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安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督促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2016)川072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秀芬 来自